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22执2768号
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鼎湖南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谢岳杰。
被执行人:浙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镇问渔西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枝。
缙云县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缙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122民初229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8)浙1122执276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浙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31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 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姚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