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1425号
原告:大连君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岭前街24号2单元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31142699X2。
法定代表人:姜荣岩。
委托代理人:付振彤、汪南,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新青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国贸中心E座11层1号和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058067312F。
法定代表人:韩基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君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新
青年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君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连君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君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新青年投资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由原告大连君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振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