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和养老产业发展(徐州)有限公司

常新书、佳和养老产业发展(徐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947号 原告:常新书,女,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告:佳和养老产业发展(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常新书与被告佳和养老产业发展(徐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常新书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新书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