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947号
原告:常新书,女,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告:佳和养老产业发展(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常新书与被告佳和养老产业发展(徐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常新书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新书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