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贵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贵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其他财产在16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北贵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包括金融机构的存款)在16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具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