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40650号
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雪莹,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叶利生。
被告: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辛公良。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恺茵
书记员黄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