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麦基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与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29252号

原告:北京麦基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5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岳园园,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雪莹,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叶利生,董事长。

被告: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56号电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辛公良,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麦基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麦基影业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麦基影业传媒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麦基影业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麦基影业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喻 航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