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29252号
原告:北京麦基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5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岳园园,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雪莹,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叶利生,董事长。
被告: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56号电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辛公良,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麦基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麦基影业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麦基影业传媒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麦基影业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麦基影业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喻 航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