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民终57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辛公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永,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巴斯光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慕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深钧,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荣,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巴斯光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25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永、张洋,被上诉人巴斯公司法定代表人慕勇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深钧、孙莉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巴斯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巴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合同及附件约定,巴斯公司应交付的是包括安卓系统测试版的一套软件操作系统,不仅是一审判决所称全套Windows系统,而是包括三部分内容的“可编译的全部源代码”并“形成自有智慧护理(大屏)产品”;2019年12月6日的功能验证单属于签约前的推介展示行为,并不是验收证书。巴斯公司并未按双方案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2.巴斯公司提供的软件源代码存在功能残缺,不符合使用要求,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一审判决缺乏基本技术常识,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判决判罚支付利息错误。巴斯公司没有履行完成合同义务,故信产公司没有支付义务,案涉合同中亦无约定利息。一审判决信产公司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巴斯公司答辩称:1.本案涉及的内容仅限于巴斯公司的智慧护理系统软件源代码的买卖,后续合作费用本案不涉及。巴斯公司已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向信产公司交付了“智慧护理(大屏)软件源代码”,并经信产公司安装验收合格后出具了功能验收单,功能验收单显示全部软件功能验收合格,均符合信产公司的购买要求,双方最终签订《智慧护理产品合作协议》。巴斯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并经信产公司安装验收合格,信产公司应当向巴斯公司支付软件购买费用。信产公司关于巴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巴斯公司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巴斯公司提供的所有软件功能均经过信产公司逐项验收合格,并且进行了交付代码编译程序复验,均全部合格,不存在功能残缺。巴斯公司开发的“智能护理软件”已取得多项著作权证书,是一款非常成熟的护理软件,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中国电信陕西分公司从2017年开始购买巴斯公司开发的护理软件系统,仅陕西省境内的医疗机构购买并使用达近百套,不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信产公司自2020年12月6日接收并验收巴斯公司提供的“智慧护理(大屏)软件源码”至起诉前,从未向巴斯公司提出过案涉软件源代码不符合合同要求,即使在巴斯公司不断催款的情况下亦未提出过。信产公司辩解案涉标的物功能残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3.因巴斯公司向信产公司交付的“智能护理软件”是取得著作权的产品,目前已向信产公司全面技术揭秘,信产公司已经获利。巴斯公司根据案涉协议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信产公司拒付相应价款,损害正常经济秩序及基本公平正义。4.巴斯公司已经履行了软件代码交付义务,且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信产公司未支付软件购买费用,构成违约,巴斯公司要求信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支付利息正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本案应予维持。
巴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信产公司支付合同款90万元;2.信产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4592.36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5月17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信产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11月25日,巴斯公司与信产公司举行智慧护理产品签约仪式。2019年12月6日,巴斯公司将NSIS大屏4.5版本功能验证相关程序、文件测试数据库等、NSIS大屏4.5版本相关产品源代码文件等、NSIS大屏(Android测试版)相关程序源代码等、NSIS大屏(云某某Java后台A**服务改造-测试版)相关程序源代码等交付信产公司。同年12月10日,信产公司(甲方)与巴斯公司(乙方)签订《智慧护理产品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合作开展“智慧护理”业务事宜,合作模式为甲方购买乙方智慧护理(大屏)产品源代码(见附件1),形成自有智慧护理(大屏)产品;乙方提交智慧护理(大屏)产品的全部软件源代码(见附件1)、按照国家规范提交技术、开发文档(见附件2),软件源代码费用90万元,甲方分两期支付,合同签署后,经软件源码测试、验收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第一期费用50万元,合同签署后第二年第一个季度内,支付软件源代码剩余费用40万元,协议还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庭审中,巴斯公司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制作了智慧护理产品相关PPT,为信产公司进行了相关产品内容的培训,并提供了技术支持,信产公司也对巴斯公司的工作进行了确认,巴斯公司已履行了义务,信产公司也应承担付款义务,针对该意见,巴斯公司提交智慧护理产品介绍PPT、信产智慧护理项目-2020年巴斯光年技术支持工作清单予以证明。信产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该组证据属于巴斯公司单方制作的材料。
巴斯公司称其提供源代码后,为信产公司提供了相关售后服务,并安排专人对接解决,后又为信产公司销售产品提供支持,安排员工积极配合信产公司进行产品营销、推介,巴斯公司除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外,还多次提供额外服务,信产公司拒不支付巴斯公司源代码费用,已构成违约,针对该意见,巴斯公司提交微信截屏、曹某某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信产公司对微信截屏真实性认可,曹某某证人证言内容存在很多不真实之处,比如周伟涛并不是安卓的技术人员,合同附件1第一条第三项约定的就是云某某模式,不是后期提出的,证人说有验收的照片,没有纸质验收单,是将递交源代码和验收混为一谈,该组证据不具有证明巴斯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效力,故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信产公司称巴斯公司向其推销产品合作时描绘的蓝图,是要约和承诺的双方合作基础,巴斯公司未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软件,未履行合作开发产品投入市场的合同义务,巴斯公司提供的windows系统功能一共是114项,windows系统并不适用于开发市场,也非信产公司所需要的,信产公司提供的安卓系统和云某某Java测试版一共是77项,功能缺项严重,不能对应windows系统,巴斯公司提供的软件功能严重残缺,完全不符合双方合同要求,巴斯公司的软件需要合作研发,针对该意见,信产公司提交《关于引入智慧护理产品合作的分析》、windows系统功能验证、Android测试版和云某某Java测试版功能验证予以证明。巴斯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关于引入智慧护理产品合作的分析》第1至8页内容都是信产公司独立完成的,其中关于陕西省总体规模的预测是由信产公司根据政府公布的医院数量来测算的,第3页陕西省2018年市场占有率的实际情况、第3页和第4页中累计已经完成了158个智慧护理建设,这是巴斯公司和中国电信已经合作完成的项目,已完成的项目使用的就是巴斯公司给信产公司提供的所有产品源代码,说明巴斯公司的产品是完善和成熟的,第4页至第7页陕西2019年市场占有率分析所呈现的内容见第4页第1行,所含所有上报预测的市场分析内容均由陕西省地市级电信分公司独立上报汇总完成的,内容均是信产公司母公司提供,不是信产公司所述的巴斯公司诱导信产公司市场规模巨大,该证据的名称也可以看出这份分析报告是信产公司自己完成的,且第4页第3项陕西2019年市场占有率分析表的第1行注明了2019年地级市电信分公司上报预算项目信息一览,第3页和第4页的最后1项是项目预计数636,可以看出是电信分公司给信产公司上报的数据;巴斯公司已按约提供了成熟的可在市场上使用的软件源代码,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和当时的技术选型,巴斯公司明确告知信产公司提供的软件以windows操作系统为准,合同约定巴斯公司仅提供源代码作为技术支撑,信产公司利用自身销售体系完成产品销售,如产品销售后,信产公司按约支付巴斯公司支撑费,根据合同第4条第3款第1项约定,巴斯公司指派两名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证人曹某某也证明巴斯公司指派周伟涛、赵磊进驻信产公司办公室,向信产公司提供技术指导,说明巴斯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合作协议未约定windows系统功能有114项,巴斯公司就是按照功能验收清单进行了全部交付,已完成的158个项目使用的就是巴斯公司提供的windows源代码产品,目前还在正常使用,合同约定的是信产公司购买windows版本的护理软件系统,符合巴斯公司向信产公司提供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信产公司所提的云某某模式,是希望后期在windows源代码功能模块上二次开发;巴斯公司不清楚信产公司所述的77项功能在哪里可以展现,信产公司也不能证明功能缺失,按照双方签署的功能验证单,巴斯公司已完全交付完成,双方有现场验收签字。信产公司已在验收单上打勾,不存在功能残缺。
一审法院认为,巴斯公司、信产公司之间签订的《智慧护理产品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涉案合作协议附件1软件源码清单第1项约定的就是智慧护理大屏全套应用系统(windows版本V4.5),故信产公司所述windows系统并不适用于开发市场,也非信产公司需要,显然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涉案合作协议未约定智慧护理大屏全套应用系统(windows版本V4.5)、智慧护理大屏客户端某某(安卓测试版)、医院前置机服务应用、数据中心后台服务应用系统(云模式)分别包含多少项功能,信产公司简单地将功能验证单中windows版本功能与Android测试版、云某某Java后台A**服务改造-测试版的功能项相减,得出安卓系统和云某某Java测试版功能缺项严重的结论,显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信产公司称功能验证单并非最终验收,但功能验证单上列明“验证结果”及“交付代码编译程序复验结果”两项,且巴斯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协议所涉标的已实际使用,故对信产公司该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信。对比涉案合作协议及功能验证单可知巴斯公司将合作协议附件清单所涉的内容已全部交付信产公司,巴斯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也能证明巴斯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信产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庭审前向巴斯公司主张过巴斯公司未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软件源码或功能缺失,巴斯公司要求信产公司支付软件源代码费用9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一节,根据涉案合作协议第五条及第九条之约定,信产公司未按约支付费用,势必给巴斯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故对巴斯公司要求信产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5月17日的利息44592.36元(分段计算:基数为50万元,自2020年1月7日起算至2021年5月17日;基数为40万元,自2020年4月1日起算至2021年5月17日,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巴斯光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90万元及截至2021年5月17日的资金占用利息44592.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46元,由信产公司承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交易行为系先履行后签约的商业交易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19年12月6日的功能验证是否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验收,巴斯公司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根据巴斯公司提供的2019年12月6日的交接验收单和功能验证单,能证明巴斯公司已按照案涉合同附件一向信产公司逐项进行了验证交接,功能验收单包含验证结果和交付代码编译程序复验结果,交接验收单和功能验收单均经信产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故2019年12月6日的功能验证应属于案涉合同约定的验收。信产公司承认巴斯公司在合同签约之前的2019年12月6日交付了案涉标的物,但认为巴斯公司提供的软件源代码功能残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就质量问题向巴斯公司提出过异议。巴斯公司已经于2019年12月6日按合同约定向信产公司履行了交付义务,并经信产公司验收合格,信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巴斯公司支付软件源代码费用90万元,构成违约,一审判决信产公司应向巴斯公司支付软件源代码费用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信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6元,由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雪晴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潘丽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