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术学院

原告侯佳与被告某某、四川美术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04民初7847号
原告:侯佳,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怡,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族,住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术学院,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缤,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学院学生处处长。
原告侯佳与被告***、四川美术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侯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