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术学院

某某与四川美术学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23017号
原告:**,男,汉族,1998年8月17日生。
被告:四川美术学院,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401864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四川美术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美术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四川美术学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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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郭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