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辖终10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四川美术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四川美术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401864K。
法定代表人:***,四川美术学院院长。
上诉人因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19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四川美术学院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请求指令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侯佳与***发生纠纷的时间在2017年1月21日(已经放寒假离校的时间),地点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时间地点均不属在校,且候佳对其所受伤害并未主张学校的直接原因。根据初步经验和常识判断,四川美术学院不是本案适格??告。诉讼保护的权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提起诉讼,除应当具备正当合法之缘由外,还需以适当使用为限度。若滥用诉讼权利,提起谋取法外利益的诉讼,不仅耗损司法资源,亦影响法的安定性。所谓诉的利益,即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有审理裁判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其实质是指通过本案诉讼来解决纠纷有无可能和必要。故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其进行衡量,以确定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是否应予司法保护。对滥用诉权谋取法外利益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侯佳以四川美术学院作第二被告,在本案中可能起到改变管辖的作用,且侯佳确是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原告候佳以四川美术学院作第二被告起诉,并不是纯粹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有关诉讼,故本案不宜以四川美术学院确定管辖,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不宜管辖,否则,人民法院可能存在支持滥诉的情形。至于四川美术学院实体是否属本案适格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因***已于2017年2月休学一年,且上诉人并未举示证据证明***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