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5民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生,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上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高新区慈湖河路北段3600号双创基地内孵化C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邹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徽上业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3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因***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金额为400431元,**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金额为316582元,本应各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分别为7306元、6048元,鉴于双方在而审理期间均申请撤回上诉,因此,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7元,由***负担3653元,由**负担302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蔡 超
审 判 员 唐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婷
书 记 员 马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