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景天园林有限公司

武汉景天园林有限公司、付汉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终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景天园林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汉区范湖万景国际3栋304室。
法定代表人:戴孟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学,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汉章,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长根,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凤丹,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上诉人武汉景天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汉章、付凤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实体判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景天园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白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