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5578号
原告:武汉景天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平原新村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欢,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查小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540号。
法定代表人:程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兰兰,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以上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景天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景天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景天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景天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