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旭武重恒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旭武重恒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中实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赵自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124执386号
申请人:内蒙古旭武重恒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
被执行人:包头市中实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国忠
被执行人:赵自富,男,住包头市。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124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变卖、拍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价值609194元的财产及逾期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付 悦
执行员   郭 轶
执行员   王 斌
 
二O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炳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