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124执386号
申请人:内蒙古旭武重恒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
被执行人:包头市中实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国忠
被执行人:赵自富,男,住包头市。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124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变卖、拍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价值609194元的财产及逾期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付 悦
执行员 郭 轶
执行员 王 斌
二O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炳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