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3执12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王家庄村039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312183811。
被执行人:日照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经济开发区安泰未来城沿街72#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493749377Q。
法定代表人:黄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朋,男,1974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小河口村122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740714383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日照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被执行人日照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朋偿还***各项损失共计86635.87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986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日照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朋向本院交纳执行款87621.87元及执行费12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日照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