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泰未来城沿街72#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493749377Q。
法定代表人:黄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叁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金港城小区12号楼1单元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P4F3M79。
法定代表人:马宗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同保,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乐,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日照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叁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日照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元,由上诉人日照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王春燕
审判员 刘丽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