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3民初1168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为朋,******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泰未来城沿街72#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493749377Q。 法定代表人:黄成,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易秀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