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精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东莞市精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4民初2093号
原告:东莞市精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8333622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1875341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精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精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精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精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华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7元,由原告东莞市精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