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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教育研究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执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教育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0)赣019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994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万长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廖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