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

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大连凯华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3585号
原告: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兴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048257673。
法定代表人:殷成伟,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敬森,系辽宁睿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凯华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金石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MA0YDNF31B。
法定代表人:李吉栓。
原告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诉被告凯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因案情复杂,故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黄爱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