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

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上***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案 件 受 理 通 知 书
(2022)辽0213执保176号
上***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保全,现将有关事项向你告知:
一、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三、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五、申请执行立案时,需将保全结果的所有材料复印件一并提交。
特此告知
审判员 : 赵 利
书记员 :张晓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