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316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住所地为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兴民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大连梁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龙******369号平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与大连梁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大连梁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38903.65元、履约保证金4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552元和执行费576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保险理财产品信息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暂时提供不出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