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

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8506-2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128号19B。 法定代表人:**,执该公司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住所: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兴民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睿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现以证据不足、漏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市金州区人防设备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