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8700号
原告:四川河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18-32号1幢5层517号。
法定代表人:贺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金中路53号底楼5号。
法定代表人:杨珩,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辉,男,汉族,1991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受理四川河川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明确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诉案件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隋 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林霞
书 记 员 黄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