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民初643号
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787号东方昌大广场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三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小***焦张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兴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 倓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