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民初288号
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787号东方昌大广场1号办公楼7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麻演工业区三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城区德兴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浴有限公司、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曲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