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民初814号
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787号东方昌大广场1号办公楼7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骏盛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上坑祥西工业区二片。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艏恒,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新旺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新华路460号新湖家园二期4A号楼一层75号*DA。
经营者:***,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运河办事处南***16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德州市德城区新旺百货超市员工。
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骏盛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新旺百货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