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4574号
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787号东方昌大广场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369765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州光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仰天山西路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8718683X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光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