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6168号
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787号东方昌大广场1号办公楼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369765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金原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前登瀛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AN05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原浆酒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