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81民初3986号
原告:***,男,洮南市人。
被告:吉林省天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学联,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天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吕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