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凯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81民初1814号
原告吉林省天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洮南市,
被告河南凯兴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天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凯兴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天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天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