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财保46号
申请人: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23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Q53p8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申请人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驾驶的豫PU××**小型黑色轿车(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一辆采取扣押措施,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因该车辆为套牌车,故只能采取扣押措施。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豫的PUZ533小型黑色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