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粤新测绘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乐昌市粤新测绘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2民终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昌市粤新测绘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俊翔,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吴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栋宝,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负责人:马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丽单,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高林,系公司职员。
上诉人乐昌市粤新测绘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新测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乐昌市粤新测绘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昌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乐昌营销部)为其所有的粤F×××××丰田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54400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等。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均是从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上载明的投保人声明栏:“本人确认已收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投保人手书确认栏有一段手写文字:“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粤新测绘公司在投保人处盖章确认。《机动车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中以加黑加粗字体标注以下内容: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第二章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2015年6月30日15时00分,王建军驾驶车牌号为粤F×××××小型客车由乐昌工业园东区往西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省××300米时,与由乐昌往廊田方向行驶谭堂升驾驶的车牌号为粤F×××××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建军负全部责任;谭堂升无责任。事后,粤新测绘公司向平安财产保险乐昌营销部申请保险理赔。2015年7月8日,平安财产保险广东分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以粤新测绘公司的投保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为由拒绝赔偿。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拒赔后,粤新测绘公司自行委托乐昌市力保车物定损所对受损车辆(车牌号为粤F×××××、粤F×××××)进行损失价格鉴定。2015年7月20日,乐昌市力保车物定损所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车牌号为粤F×××××车辆鉴定损失总价为人民币46430元、车牌号为粤F×××××车辆鉴定损失总价为人民币4410元。粤新测绘公司为此支付了2657元定损费。事后,粤新测绘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粤新测绘公司向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追索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50840元给粤新测绘公司;2、案件诉讼费、鉴定费由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粤新测绘公司申请追加平安财产保险乐昌营销部为被告。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以平安财产保险乐昌营销部为其辖属机构,自愿承担平安财产保险乐昌营销部的对外责任,并要求粤新测绘公司将平安财产保险乐昌营销部变更为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粤新测绘公司表示同意变更被告为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并同意由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承担本案责任。
另查明:粤新测绘公司所有的粤F×××××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月。事故发生后,粤新测绘公司才对其投保的车辆粤F×××××小型轿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原审法院认为: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是粤新测绘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要求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对其进行理赔,故本案定性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不妥,应改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粤新测绘公司在平安财产保险乐昌营销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平安财产保险乐昌营销部作为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的辖属机构,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表示由其承担平安财产保险乐昌营销部的对外责任,要求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粤新测绘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故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妥。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动车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中责任免除条款以黑体字标注:保险车辆存在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将此类规定列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并未加重投保人的义务,也没有限制投保人的权利。在粤新测绘公司、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双方签订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及投保人手书确认栏均可表明保险人已向粤新测绘公司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及粤新测绘公司亦充分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粤新测绘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对其进行明确说明,因此,该责任免除条款对双方均有效,原审对粤新测绘公司主张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的抗辩不予采信。综上,本案事故发生时,粤新测绘公司投保的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故对粤新测绘公司要求平安财产保险广东分公司、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驳回乐昌市粤新测绘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1元,由乐昌市粤新测绘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粤新测绘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作为保险合同之格式条款的制定方,其拒赔条款明显系限制、排除粤新测绘公司的要求保险理赔的权利,属限制被保险人合同主要权利的条款,且其未就该条款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导致粤新测绘公司签订合同时根本不清楚了解合同的条款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粤新测绘公司未按时年检只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管理性规定,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也并非法定免责行为。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机动车辆按时年检只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规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效力性禁止规定的行为才是无效的,粤新测绘公司没有按时年检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但不影响粤新测绘公司与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法也没有规定此类行为属于法定免赔情形,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据此免责无法律依据。二、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明确说明义务,未尽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该免责条款系限制和排除粤新测绘公司主张保险权利的条款,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在粤新测绘公司购买保险过程中既没有在口头或书面上明确提示粤新测绘公司超期年检其将免除保险责任,其保险合同本身也不具备明确提示的功能及作用,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既不合理也显失公平,更与立法目的相违背。三、保险公司应当对其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不仅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反而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没有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投保人手书确认栏有一段手写文字:“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己充分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书写上述文字的经办人一栏签名者:“罗红鹰”并非粤新测绘公司的工作人员,合同的手续都是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代办的,免责条款粤新测绘公司是不知道的,显然,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不可能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综上,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仍应履行保险责任,支付保险赔偿金。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50840元给粤新测绘公司;2、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
被上诉人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理,上诉理由不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辆保险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机动车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有没有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成为了本案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结合本案,《机动车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二章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等内容。也已作加黑加粗处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载明:“本人确认已收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投保人手书确认栏有一段手写文字:“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有粤新测绘公司在投保人处盖章确认。上述证据显示粤新测绘公司已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保险销售人员已就保险条款及各项权益作了认真详实的说明。因此,原审认定平安财产保险韶关支公司已经尽到了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并无不妥。综上,粤新测绘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元,由乐昌市粤新测绘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危 晖
审判员 叶金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倍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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