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1602民初9979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皖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皖商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皖商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皖商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皖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马闻婧
人民陪审员 丁 洪
书 记 员 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