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皖复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皖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3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皖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5006H。
法定代表人:林宗荣。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皖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皖商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安徽省皖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951.4元[其中支付工程款84666.75元、逾期付款利息2295元(以84666.7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暂计至2021年1月1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55.65元(以84666.7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958元、案件执行费127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永
书 记 员 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