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03执1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西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8921731Y(1-1)。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卫校巷气象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39366(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张自英,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张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自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自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4831.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