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3986号之一
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39366,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卫校巷气象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涂登海,该公司董事长。
滁州市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1102民初428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合计2292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士梅
审 判 员  王国雷
审 判 员  夏晓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吕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