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滁州市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3887号之一
被执行人:***,男,1966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39366,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卫校巷气象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涂登超,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滁州市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2020)皖1102民初188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合计6897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调查,划扣案款6390.20元(。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士梅
审 判 员  王国雷
审 判 员  夏晓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吕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