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21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39366,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卫校巷气象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涂登海。
本院在执行***与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667737.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士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