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亿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执1524号

被执行人:安徽亿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7557994J。

法定代表人:杨乐,该公司董事长。

蚌埠方拓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亿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皖031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缴纳案件受理费816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协助单位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9)皖031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 翡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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