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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 本 裁 定 书
(2018)皖0323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1366号(蚌埠高科电商产业园3号楼1单元60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2K8B82。
法定代表人:刘义久,该公司总经理(1-1)。
委托代理人:严春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855号第K栋1单元10层K-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7557994J(1-1)。
法定代表人:王蕴丽,该公司经理。
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323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工程款1384259.60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文书后,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院提供了财产申报表,表明公司现在无履行能力;
2、通过本院网络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安徽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不动产财产线索;
3、已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4、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蚌埠市公路局有到期债权。本院依法对该笔债权采取扣留(提取)措施,经过本院与蚌埠市公路局多方沟通、协调,蚌埠市公路局于2018年12月24日将具备支付条件的工程款838815.64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根据公路局反馈质保金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待条件具备再向我院支付。现该笔已经到账的执行款已经发放给申请人。
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谢继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