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亿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7557994J。
法定代表人:杨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亿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郭德峰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金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