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亿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民初1904号
原告:***,男。
被告:安徽亿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成,凤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安徽亿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绘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月
书记员武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