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4141号
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79572290E,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
法定代表人:伍永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枫澄,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紫颖,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瑞安市芳庄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MBOX68240X,住,住所地瑞安市芳庄乡山坑村/div>
法定代表人:林明玉。
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芳庄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陈谦雁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 涂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