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1265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79572290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娟娟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