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执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芙蓉北路一段808号新领地公寓3栋1101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21]127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如下: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8日解除;二、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拾级伤残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73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39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564元,共计100692元;三、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31日至2021年2月2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3564元;四、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1月14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1924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等设有存款账户,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账户内存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
2022年2月22日,被执行人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将136880元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内,至此本案强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执行到位的136880元,其中134956元应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924元应由本院收取予以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账户的冻结措施。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2)粤1303执4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807××××3737账户内存款136880元的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