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亚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执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21]127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拾级伤残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45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77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116.8元,共计129350.4元;三、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2337.6元;四、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8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0元;五、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此次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六、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7日医药费135.81元、2021年1月6日医药费479.81元,共计615.62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2342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等设有存款账户,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账户内存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 2022年1月20日,被执行人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将165195.62元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内,至此本案强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执行到位的165195.62元,其中162853.62元应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342元应由本院收取予以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账户的冻结措施。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2)粤1303执3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807××××3737账户内存款165196.62元的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