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480号 | ||
原告***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杜行镇张行村。 法定代表人***(RobertLeslieTaylor),董事长。 被告上海金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石化临桂路29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金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9,44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金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9,44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代理审判员 | *** | |
| 书记员 | 张政 | |
|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