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包树状与荣成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好当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2民初4980号
原告:包树状,男,住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爱民,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成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沙嘴子。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荣成好当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沙嘴子。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包树状与被告荣成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好当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包树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80000元。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水电暖安装的个体工商户。自2013年至2014年原告经介绍在被告荣成好当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由被告荣成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天海湾工地施工,工程总造价约220000元,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工程款8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经查,原告曾以同一标的、同一事实与理由起诉至本院,该案案号为(2017)鲁1082民初6832号,本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就已经提起的诉讼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均相同,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包树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