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荣成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2民初6497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被告:荣成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沙嘴子。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栗宇,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荣成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峰

二0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